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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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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
    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臨時建築物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
    、攤販集中場、競選辦事處或其他臨時性建築物及場所。


三、申請人應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並於開始各項活
    動十日前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於道路用地申請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者應先取得使用道路許可
      證明。)
(五)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
      料圖、周邊交通影響範圍圖及消防安全逃生動線圖。
(六)機電設備圖及結構計算書圖。(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八)拆除切結書。
(九)環境維護說明書。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新竹市消防局及
    本府交通處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本
    府工務處及新竹市消防局勘驗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
    水電)。


四、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間在三日以內者,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同意後即可搭建,不受第三點第一項之限制。但應於竣工後檢附第三
    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書圖文件及竣工相片,經本府工務處備查(憑接臨
    時水電)後方得使用。


五、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
    之臨時攤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後即可搭建。前項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將核准圖說副知本府工務處列管。


六、臨時建築物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七日前,
    向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
    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四十天為限。但確有必要,其延長
    期限經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臨時建築物使用期滿後,應於七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理由,
    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單位)延長拆除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超過七日;逾期未拆除者,以違章建築論處。


八、臨時建築物依第三點程序申請核准後,由本府工務處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等方式儘速通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實施勞工
    安全檢查;臨時建築物依第四點及第五點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自行通
    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實施勞工安全檢查,並副知本府
    。


九、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