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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實施感應卡差勤系統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 1120033702 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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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完善及人性化之出勤管理
    制度,營造友善健康職場,以提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府除依規定或簽准免刷卡簽到之人員外,所有員
    工(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均依本要點辦理。但各單位
    主管對於業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為免影響公務得指定其不實施
    彈性上班。


三、實施方法: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六時;星
        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下午
        四時三十分至六時。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
        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日為星期六,當日比照星期五擴大
        彈性上下班措施。
   (二) 核心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為核心
        時間,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下午核心時間為一時至四
        時三十分。該時段必須全部在勤。
   (三) 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
   (四) 簽到退時依彈性上下班時間刷卡辦理,逾時以曠職計。
   (五) 每日彈性上下班時段內,員工得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其
        全日上班時數,每人每日需符合規定之八小時工作時間,
        半日上班時間需達四小時。凡超過彈性時間始上班或上班
        時間未達應辦公時數者,一律以曠職登記。
   (六) 上班後申請公差應刷卡簽退後始得離開。例假日加班,於
        加班開始及結束時皆應刷卡簽到退。
   (七) 上班時間之前及午休時間除特殊情形專案簽准外,不得申
        請加班。


四、彈性上下班時間內之請假計算方式:
   (一)半日請假或全日請假者:應按標準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十
       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辦理。
   (二)按小時請假者:
       1、未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以標準上班時間辦理
          請假。
       2、已上班一小時以後再辦理請假者,彈性上班時應以八小
          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計算應請假時數(請假以時為單
          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
    下班後,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
    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之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依第三點所
    定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規定辦理:
  (一)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二)重大傷病。
  (三)身心障礙。
    前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本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
    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
    病之範圍覈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六、實施彈性時間上下班人員,應透過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查詢個人
    上班時間,以確實掌握上下班時間,申請差假時亦應使用該系
    統辦理線上差假簽核手續。


七、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每一辦
    公室須至少有一人在勤,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及員工差假而影
    響民眾洽辦公務,降低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


八、本府實施彈性時間上下班後,各單位召開會議及有須協調相關
    業務時,應儘量利用核心時間辦理。


九、若遇有停電、感應卡差勤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改以
    簽到(退)簿方式辦理。


十、本府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並親自刷卡簽到、退,若
    有代刷情事,經查屬實者,本人及代刷者,核以申誡處分;本
    人並按實際未到勤時數處以曠職。


十一、本府人員如有忘帶卡或因工作忙碌忘刷卡情形,超過本府規
      定次數者,應填寫新竹市政府員工差勤異常情形處理申請表
      ,經單位主管核批後送人事處考勤訓練科備案登錄,此項資
      料並做為平時考核之參考依據。


十二、本府各單位於辦公時間內,除由單位主管親自隨時查勤外,
      另由人事處不定時抽查,並將查勤結果列入記錄。


十三、人事處於查勤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
      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十四、登記曠職之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日內,以
      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處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感應卡如有遺失,應繳交補卡費用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