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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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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二、新竹市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
    簡稱課後照顧班),不得更動學校原訂作息時間、教學計畫或有進行
    超前進度之教學行為。
    規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
    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
    學校得配合社會發展或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但不得辦理以升學為
    目的之活動。


三、課後照顧班辦理方式有二:
(一)學校自辦。
(二)委託辦理:
      1.學校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
        簡稱受託人)辦理課後照顧班。
      2.前目委託辦理,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學校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
    期評鑑考核。


四、課後照顧班開班原則如下:
(一)為顧及學生權益,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
      人。
(二)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
      級人數。
(三)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五、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以積極保
    障弱勢學生之權益。
    前項弱勢學生費用得報請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之。
    各參加對象收費內容如下: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免費。
(二)情況特殊兒童:其他情況特殊須扶助之學生經學校評估後,由學校
      優先運用教育儲蓄專戶機制或另覓民間資源補足。
(三)一般兒童:依第六點收費。


六、課後照顧班收費如下:
(一)學校自辦:
      1.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元×服務
        總節數÷○.七÷學生數。下午一至四時以四.五節計算。
      2.於學校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元×服務
        總節數÷○.七÷學生數。下午四時至六時以三節計算。
(二)委託辦理:學校上班、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均為新臺幣
      四一○元×服務總時數÷○.七÷學生數。
    以上基準為上限,實際收費金額並以學生數做為計算依據;參加學生
    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第一項收費之百分之二
    十,並應報本府核准。
    以上所稱服務節數以四十分鐘為一節。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
    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例減收自費生費用及繳回補助
    款。


七、課後照顧班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
(一)鐘點費:本服務授課鐘點費支付標準如下:
      1.學校自辦:
     (1)上班時間(下午四時前):每節二六○元為上限。
     (2)下班時間(下午四時後):每節四○○元為上限。
      2.委託辦理:每小時四一○元為上限。
(二)行政費:
      1.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
        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2.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
        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
        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三)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
      付鐘點費。
(四)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自費學生二十人,須自不負擔一位弱勢身分
      學生減免之費用。
(五)除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委外單位辦理外,其餘由學校自辦或主辦
      者,其收支得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


八、課後照顧班應配置下列相關人員:
(一)執行秘書:
      學校課後照顧班應置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由校長就校內教
      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學校自辦者,得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委託辦
      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七日前報委託學
      校備查,如有異動,亦應於三日內報委託學校備查。
(三)各校視需要酌置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並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
      兼之。


九、執行秘書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資格與在職訓練如下:
(一)資格: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
        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
        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
        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二)在職訓練:
      1.每年應參加由本府或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至少
        十八小時。
      2.課後照顧班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
        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