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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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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竹市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供
    民眾社區學習需要,特成立新竹市社區大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區大學設置、法規及相關政策事宜。
(二)研議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與發展事宜。
(三)提供社區大學之師資專業化及有效教學諮詢與研究。
(四)其他有關推動社區大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學者、專家代表、本府人員及學校代表遴選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得視需要推派委員籌設專案小組,就特定議題召集會議審議
    ,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
    士列席說明、討論或提供意見。


五、本委員會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
    決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行政事務。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