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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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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加強國中技藝教育辦法第
    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之成績評量,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修讀技藝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應依國
    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等規定,減修或免修各學習領域部分學科
    ,俾便安排學生選讀本課程。


四、參加本課程學生成績評量內容如下:
(一)認知:包含專門知識及相關知識等。
(二)技能:包含工作方法、操作技能、創造能力、實習成品或實驗結果
      等。
(三)情意:包含出缺勤、學習態度、設備保養、服務態度、職業道德、
      安全及衛生觀念等。


五、參加本課程學生成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國民中學對參加本課程學生之職群總成績,以技藝教育課程職群名
      稱登錄之。如須登錄在各學習領域相關學科時,由各校自行比照彈
      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方式處理。
(二)本課程以百分法評定總成績。依主題或分項評量時,應先將各主題
      或分項成績按比例或時數求得職群總成績。


六、本課程成績於加權統計學期成績時,以每週實際授課節數計算為原則
    。


七、辦理本課程之學校,對學生各項成績資料應妥善保存,並於本課程結
    束七日內,將學生職群總成績,連同日常生活表現綜合評語等紀錄,
    函知所屬學校。各校對於上開學生學習資料,應切實登錄,並列入日
    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必要時得商請本課程之輔導教師或授課教師
    參與考核。


八、學生對成績如有疑義,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向所屬學校申請復查。


九、修習本課程之學生,由辦理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