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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35769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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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係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所屬市立高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特
殊教育學生需求所辦理之學校本位或區域性方案。
學校應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
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報本府備查。方案得跨校共同規劃辦理。


第 3 條
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於每學期公告申請時程,學校應依規定提出
申請計畫,或由本府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所定方案,包括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學生多元資
優教育方案。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救教學:透過全方位課程、多層次教學、補救教學、適性評量等教
    學方式,增進特殊學生參與普通班的學習活動。
二、教材、教具及輔具提供:依據特殊學生的能力、特質與需求,提供適
    合的教材、教具或輔具等。
三、人力支援:依據特殊學生的個別發展與需求,提供必要的人力協助,
    以兼顧校內特教學生與一般學生之教育與照護。
四、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
    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五、其他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6 條
資賦優異學生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個別學習,
    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或獨立研究,培養學生
    研究的能力。
四、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如主題教學、專題演
    講、選修課程、研習討論、實作演練及建教合作等課程。
五、社團活動:開設符合資優生需求之團體活動、聯課活動或社團活動,
    如藝術才能、領導才能、創造發明及科學研究等社團。
六、發表活動:舉辦各類教學成果發表活動。
七、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的升學方向及
    管道,並提供必要的升學或就業輔導。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應以課後時間及假日實施為原則。若有特殊課程需求,
得規劃於上課時間辦理,但不得影響學生一般常態學習。


第 7 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其辦理方式及內容
    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內容。
四、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效益。


第 8 條
本方案之師資得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聘任之。
前者鐘點費或講座費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及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第 9 條
每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若有不當使用,經查證屬實應全數繳回。


第 10 條
各項方案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審核之。
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訪視輔導。
方案結束後,辦理學校應檢附執行成果報本府備查。辦理成效依新竹市教
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予以獎懲。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