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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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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市有財產產籍管理,增進業務處
    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權利。
(八)有價證券。
(九)其他。


三、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
    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前項帳卡已建立電子處理資料庫者,得以資料庫、電子媒體或所列之
    書面資料替代。


四、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
    辦理;其未規定者,由本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五、管理機關(單位)設置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
    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
    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卡欄位不敷使用時,得由管理機關(單位)
    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依其會計制度辦
    理折舊及攤銷外,其餘財產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
    原則辦理折舊及攤銷。


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
        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
        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
        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
        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
        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
        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
        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
      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
      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台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單位)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值單及財
    產減損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九、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十、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
    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
    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一、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
      管理機關(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各機關財
      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建物部分應填
      製「市有土地改良物、房屋及附著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
      」一式二份,動產部分應填製「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
      故報損(廢、毀)查核表」一式二份,並檢同有關證件,函送本府
      報審計機關查核,並俟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後,即依據核定公
      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二、市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
      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


十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依新竹市市有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移轉使用時,財產撥出機關(單位)應
      填製「撥出(入)報告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
      關(單位)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單位)留存一份,據以填製
      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單位)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
      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十四、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以查
      對其數量、使用情況、養護情形及有無被私自移轉或借撥情形,以
      妥善管理市有財產。


十五、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填製「財產增減半年報表」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及「財產分類明細帳」報送本府財政處
      ,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製財產盤點報告書
      報送本府財政處。本府依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五條
      規定對各財產管理機關(單位)財產管理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檢
      核時,受檢單位應依檢核人員指示提供資料受檢。檢核人員對於各
      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
      員,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表之登記,應
      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