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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禮堂及會議室管理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36741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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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禮堂及會議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用途以舉辦講習、教育訓練及會議等活動為限。


第3條
任何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4條
使用本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其收費標準如新竹市東區區公所禮堂及會議室使用規費標準表。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場地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身心障礙團體因公益使用本場地免收費,惟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第5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檢附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於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所繳費後依規定使用。
前項申請書由本所另訂之。


第6條
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交還本所。如有損壞,應予修復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於三天內未修復者,本所得逕行修復,其費用由本所向使用單位追償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第7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除申請人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與本所另洽訂使用時間外,其未使用期間之費用全數無息退還。


第8條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本所取消,所繳納之費用,全數退還。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所者,冷氣費全數退還,場地規費退還三分之二。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予終止,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辦理宴席、餐會(中、西式餐點雞尾酒會)活動者。
四、活動損及他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有商業利益營業行為者。
八、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九、使用火把、爆竹及煙火者。
十、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


第10條
場地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公務使用時,得於使用三日前,協調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規費,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11條
使用本場地如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需要者,應經本所同意並在指定地點張貼。


第12條
使用本場地時不得擅自在會場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