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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7007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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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學前教育補助(以
下稱本補助),以減輕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學前教育經濟負擔,積極
營造本市友善教養環境,進而落實鼓勵生育政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三條   
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設籍本市,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為本國籍
    ,並設籍本市滿六個月。
  (一)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設籍,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三
      個月內戶籍謄本(需顯示記事欄)或新式戶口名簿等足資辨認戶籍之
      相關資料,上學期申請者,最後設籍日為當年度四月十六日前,下
      學期為前一年度十月十六日前。
  (二)幼兒之設籍,以申請人於申請時已完成者。
二、前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歲數者認
    定之。
三、就讀本市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滿一個月,申請人得經由幼兒園申
    請本補助。


第四條   
補助額度及其扣抵項目如下: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五千六百元,由公立幼兒園逕予減
    免;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補助項目得依序抵扣學費、雜費、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
    。
申請本補助之幼兒所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其收費應符合本府教育處核定數
額或經審核通過之額度。


第五條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
請領清冊等,交由幼兒園彙整造冊,向本府提出申請;屆期未申請者,不
予補助。
申請證明文件及審核機制等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本辦法申請截止日,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
五日。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於
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本府辦理請款。


第六條   
就讀幼兒園實際繳交費用低於本府所公告本辦法最高補助額度者,依實際
繳交費用補助之。
每生每學期所領取本補助及其他類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
學期收費總額。
每人每學期限補助一次,轉學者亦同,不得重複請領。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有前條第三項重複請領之情形。
三、申請補助後,幼兒戶籍遷出本市或停止就讀。
四、領有其他縣市性質相同補助時,不得重複領取。
有前項得追繳已撥付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
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八條   
本府為辦理本補助申請及發給作業,得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


第九條   
幼兒園對於各項補助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條   
本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