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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決字第1070111016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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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落實自我監
    督機制,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確實辦理下列各項監督作業,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
    ,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
    為:
 (一)例行監督:各單位主管人員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執行督
       導。
 (二)自行評估:由相關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
       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等內部控制五項組成要素運作之
       有效程度。
 (三)內部稽核:內部稽核單位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機關檢查內部
       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三、各機關應自行認定內部控制缺失,並經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相關會議
    審議通過或簽陳相關召集人核定。


四、各機關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
    稽核工作,且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
    核報告:
(一)年度自行評估及年度稽核:每年應至少各辦理一次年度自行評估及
      年度稽核,評估及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
      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自行評估及稽核,其前後年度之起迄時間應
      分別相互銜接。
(二)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或其他重大缺失等事項得辦理專案
      稽核。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應於日常管理業務過程,即時監督相關業務之內部控
    制各組成要素之存在及持續運作。


六、例行監督包括建立檢討主管法令規定機制,針對外界意見或執行缺失
    即時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對於主管業務建立適當之檢核、審查、追蹤
    、管制或考核等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等。


七、各機關應研擬自行評估計畫(包括評估期間及範圍等),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


八、各機關內部各單位應自行評估其內部控制落實情形,作成內部控制自
    行評估表,簽報單位主管簽章。嗣由研擬自行評估計畫單位彙整各單
    位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之評估情形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或所提之
    興革建議,提經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相關會議審議通過或簽陳相關召
    集人核定後,簽報機關首長,並交由內部稽核單位追蹤後續改善或興
    革建議辦理情形。


九、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時,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或新竹市總決算審核報告
    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如提出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未發揮應有效能等意見,
    應納入自行評估之重要參據;若自行評估之評估情形係落實,惟經內
    部稽核單位、上級或主管機關(單位)等提出與該評估重點有關之內
    部控制缺失等意見時,該評估單位應於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相關會議
    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追蹤其改善情形。


十、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上級或主管機關(單位)統
    籌辦理自行評估。


十一、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並由副首長以上人
      員擔任召集人。但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上級或主管
      機關(單位)統籌辦理,並得統籌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
      機關採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內部稽核單位者,其幕僚作業原則由研考
      單位辦理。但機關首長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性質指定適當單位辦理
      之。


十二、各機關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相關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
      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不得針對過去一年內、目
      前或即將負責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前項所定過去一年內,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三、內部稽核單位為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應依下列規定規劃
      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訂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
      作稽核紀錄及報告等。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應就審計機關、上級機關等外部機關意見及檢
        視機關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主要核心業
        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擬訂稽核計畫,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二)內部稽核單位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
        性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適
        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三)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
        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內部稽核人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
        稽核紀錄。
  (五)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
        點、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興
        革建議,並依程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


十四、內部稽核單位應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
      善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年將追蹤該等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
      理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十五、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
      並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
      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責請相關單位人員進
      一步查處。


十六、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
      及能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實執行稽
      核工作,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抽核方式實
      施,無法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


十七、內部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
      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機關首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
      報告揭露。


十八、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
      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機制者,應由負責內部控制業務之幕僚單位
      督導各單位修正。


十九、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表件及其佐證資料、內部稽核表件(包括稽核計
      畫、稽核紀錄、稽核報告)及其佐證資料等,應自各該工作結束日起
      ,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為落實機關自主管理,各機關於整體內部控制有效之前提下,得彈
      性調整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之作法。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