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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110047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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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提昇藝文休閒活動,提供民眾休閒娛樂空間,
        發揮本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
        一、提升民眾文化素養,展現多元文化價值及有關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
            等相關展演活動。
        二、藝術創作、工藝、美學等相關活動。
        三、圖書、閱讀推廣等相關活動。
        四、藝文展演、教育研習、講座等相關活動。
        五、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得撤銷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政策。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內容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四、活動內容損及場地之結構或設備,經本局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五、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以集會為名,從事營利、直銷、宗教、政治或政黨
            造勢等活動。

第五條  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上七時至十時。
        前項所列時段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得延長之並收取超時費用。但晚上
        不得超過十時。

第六條  申請人應先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辦理活動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及
        切結書、活動計畫表、職員名冊及節目表等,經本局核准後,應於辦理活動
        一個月前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七條  彩排、裝台或佈展,應於申請時事先註明,彩排、裝台或佈展期間之場地使
        用費減半收取,免收保證金。

第八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各種活動,經核准者得免
        收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

第九條  與本府或本局聯合舉辦之各項活動,除保證金外,場地使用費減半收取。但
        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十條  場地範圍內架設器材、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臨時搭設工作物等,應於申請
        書一併申明並依所載事項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二小時內即恢復原狀並歸還器材,經檢查合格無息退
          回保證金,若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本局得逕為處理。
          場地如有建築物、設備毀損或物品遺失,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前二項所生費用,自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補。

第十二條  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所繳納之費用(含保證金)概不
          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所繳費用(含保證金)之部分或全部:
          一、 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原核准使用日期十日前通知本局,得退還費
               用二分之一。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及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得無
               息退還其所繳之費用。 
          三、 本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
               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或其他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
          器設備時,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違者所造成之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第十四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交通與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
          外保險之相關事項,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附表。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