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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35083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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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
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本府民
政處。


第三條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四條   
本市市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
票權。


第五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本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為本市公民投票案之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
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
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


第六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
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本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
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
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區別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
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本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
之一以上。


第八條   
本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
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應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人數不足前條規定者。
三、提案不合第六條規定者。
四、提案有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本府對於前項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行政院認定,經認
定結果,認其不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者,本府應予駁回。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經本府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
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時,市府應通知
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
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第十條    
提案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收
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
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本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移送新竹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
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第十一條    
選委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
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十二條    
公民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
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
提出。


第十三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委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
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
本各一份向選委會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
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四條   
選委會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未蓋章
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
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選委會應於
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
規定者,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選委會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
公告。


第十五條   
選委會應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一場發表會或辯論會,供正反意見
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電視臺或指定本市有線電視臺提供;其實施程序
,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選委會之網站。


第十六條  
辦理本市公民投票之經費,由本府依法編列預算。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