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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 1110157594 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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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人持續投
    入服務及提供優質運輸服務,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
    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
    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駕駛人領有有效執業登記證。
   (二)駕駛人領有有效駕駛執照。
      (三)駕駛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之三條規定參
            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
    格者,得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
          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
    (四)月報表資料乘載行動不便者(包含身心障礙及搭乘輪椅)
          之乘客趟次達二十五趟以上。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駕駛人應逐月填具前項所定考核期間內通用計 
   程車營運報表(包含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車隊派遣趟次紀錄或其
   他可供驗證之資料),並於每月十日前陳報本府查核。


四、申請營運獎勵金方式及金額如下::
  (一)駕駛人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
          項第六款附件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當年度
          營運獎勵金之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每月最高可獲得新臺幣五千元營運獎勵金,每年營運
          獎勵金最高可獲得新臺幣六萬元,並一次覈實核發。


五、 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規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及補助要點規定。
     已獲發營運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交通部其他
     計畫補助,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
     運獎勵金,逾期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之經費支應;倘交通部停止適用
    補助要點,或對本府辦理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停止補助,本要點
    亦同時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