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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9 11: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40104819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區汽車客運之營運管理,落實營運服務指標,以提昇本市市區汽車客
    運營運服務品質,依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為改善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目標:
(一)作為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本府監督管理、獎懲之依據。
(四)提供本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之建議參考。
(五)提供本府作為大眾運輸路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
      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三、為督導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提昇經營績效及服務水準,本府每年應
    至少辦理一次營運服務品質評鑑工作。


四、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評鑑,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
    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二。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一。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
      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二。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本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並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評鑑項目、指標、基準、配分及評分方式(如附表),本府得依
    不同業態,於辦理評鑑時調整之。


五、評鑑作業辦理方式:
(一)評鑑作業計畫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二)評鑑作業辦理方式得採秘密客調查或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其調查
      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績。


六、評鑑結果依評等分數高低予以列等,其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七、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服務評鑑結果,本府應予通知接受評鑑之業者
    ,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評鑑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成績得納入路權審議:以業者路線別成績等第佐以公司別成績
      等第作為續營之參考。
(二)評鑑成績得納入虧損補貼款核撥基準:將路線別成績等第及公司別
      成績等第,對照路線成績因子及公司成績因子進行虧損補貼金額之
      計算。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