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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特設新竹市
    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並為委員;其餘
    委員八至十人,由市長就本府職員派兼或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
    學者專家擔任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府內委員兼任至離、退職或其他原因替換止,無任期限制。
    府外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
    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關
    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