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督導考核所屬地政事務所 (以下
簡稱地政事務所) 地政業務,提高為民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督導考核業務包括土地登記、地價業務、土地測量、地籍管理及編定
使用管理 (含地目變更) ,其他業務視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三 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應隨時督導其業務,每兩個月至少一次將督導結
果記載於紀錄簿,送主任核閱、抽查及督導改進其缺失,並備供本府
查核。
四 本府應組成督導考核小組,至少每半年督導或考核一次,其督導情形
應記載於紀錄簿,有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並於一週內將應行改善
注意事項以書面函請地政事務所限期改善,地政事務所應將改善情形
函報本府備查。
五 考核成績評定如下:
(一) 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 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 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 丙等: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六) 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六 獎懲:
地政事務所主任及主管課長獎懲標準如下:
(一) 特優等第一名:記大功一次。
(二) 特優等 (非第一名) 及優等:各記功二次。
(三) 甲等:各記功一次。
(四) 乙等:不予獎懲。
(五) 丙等:各申誡一次。
(六) 丁等:各記過一次。
地政事務所秘書、主、協辦人員之獎懲,準用前項辦理。
七 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紀錄簿、業務督導考核評分表、業務督導考
核評分一覽表及業務督導缺失情形改進報告表,另定之。
八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