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以
強化計畫編訂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係指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於編
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要施政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
審之作業。
三、本府重要施政計畫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公共工程建設計畫總經費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二)其他施政計畫總經費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前點各款所定經費額度為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不得將原屬整體性
之計畫予以分割計算,亦不得將其他無直接關聯之計畫合併計入。
五、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執行中之延續性重要施政計畫,其內容或政策
上有重大變更,應辦理先期作業。
六、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七、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對於所管重要施政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
盤規劃。於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
計畫需求、可行性、協調、效果(益)與影響(含社經及自然環境影
響)及是否需民間參與投資等詳加評估後,填具重要施政計畫摘要與
評審表(如附表一)。
八、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應彙整所提各項計畫,並填具重要施政計畫彙
整表(如附表二),完成自評結果,加註優先順序,於每年四月底前
送本府行政處彙辦。
九、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所提重要施政計畫,本府行政處應於每年五月
底前邀集財政處、主計處、工務處及計畫執行單位進行審議。
十、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者,除
因時程因素並專案簽奉市長核可外,不得逕自編列概算。違反前述規
定者,應於年度預算審查時予以刪除。
十一、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議結果,認屬可行者,應於議定優先順序
後,由本府行政處綜合整理,於簽陳市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及附
屬機關辦理概算編列事宜,並移送財政處、主計處作為年度預算審
查參據。
十二、本要點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