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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民眾長期及經常性之停車需求,提供
    公有停車場月票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有停車場係指依新竹市政府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
    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停車場。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處(以下簡稱交通處
    )。


四、月票係提供持票人以一個月為期,於期間內就特定停車場不限次數、
    不特定停車位停放單一車輛之憑據。
    停車場對於使用停車月票停車者,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 
    申請人若未於當月一日前購買月票,依日數比例收費,月票有效期間
    自購買日起至當月月底止。
    月票發售以單月繳納為原則,惟紙質票卡可以季繳方式繳納,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前繳交當季月票費用;另磁卡票卡可預繳自
    申辦當月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之月票費用,惟不得跨年度繳交。


五、公有停車場屬二十四小時營運者,月票售價按計時費率乘八小時乘二
    十天,月票售價得採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
(一)月票售價百分之七十五:里民優惠(含公司行號負責人優惠),係
      指公有停車場出入口中心點起算一定範圍之住戶(含公司行號之負
      責人),其範圍由本府依各停車場營收、週轉率及周邊狀況劃定。
(二)月票售價百分之六十五:身障優惠,係指公有停車場出入口中心點
      起算一定範圍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住戶,其範圍依前款
      規定。
(三)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公有停車場非屬二十四小時營運者,月票售價按前項售價之百分之七
    十五計收,月票售價得採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
(一)月票售價百分之五十:里民優惠(含公司行號負責人),範圍如前
      項第一款規定。
(二)月票售價百分之四十五:身障優惠,範圍如前項第二款規定。
(三)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公有停車場發售月票以不超過公有停車場停車格位總數之百分之一百
    二十為限。


七、欲購買月票者,應依以下申辦類別備齊證明文件乙式一份向交通處辦
    理(屬委外停車場逕向委外廠商辦理):
(一)一般民眾:申請書、身分證、行車執照等影本。
(二)里民優惠:申請書、身分證、行車執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影
      本。
(三)公司行號負責人: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行車執照、公司登記證
      等影本。
(四)身障優惠:申請書、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影本。
    前項所列之證明文件於受理申辦後由本府存查,申請人應於每年七月
    份繳交月租費時,重新提供以供查核,若未提供或經查不符合優惠資
    格,將自當月變更為一般費率。


八、里民優惠登記之車輛所有人須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並應為申請人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一戶僅限優惠一輛。
    身障優惠車輛申請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與身障者為三親等內之
    親屬,且設籍於同一戶籍者,始得申辦。


九、停車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至當
    月最後一日前至各停車場管理室或交通處停車管理科辦公室繳交次月
    月租費用,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月票停車費者,本府於次月一日禁止月
    票卡再使用,其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者,須繳清次月一日零時至駛離
    時間之費用始可駛出停車場,惟續辦月票申請人申請之路外停車場屬
    獨立建物且出入口設置柵欄者以半價計費,若申請之臨時路外停車場
    屬掌上型電腦 PDA  開單者,則須全額繳交。若為不再續辦月票之申
    請人則須全額繳清。


十、申請人應於每月一日張貼當月之停車票證,張貼位置應於車前擋風玻
    璃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張貼、張貼隱蔽無法辨識或張貼非屬當月
    有效月票,而致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者,仍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申請人停放之車輛須與申請時所提供之行車執照車號一致,如經查
      獲與申請人之資料不符者,除依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外,註銷月票
      ,沒收月租費並不再受理申請。
      車主如有更換車號者,應持有關證件至交通處更改。
      月票遺失申請補發,應附原申請之行車執照及身分證並收取工本費
      新台幣一百元。


十二、若為本府舉辦各項活動需使用停車格,經核准公告後,申請人應配
      合本府公告停放至指定路段或場站。


十三、欲辦理退費者,依實際繳交之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之單價後之餘
      額予以退還:若申請之停車場屬掌上型電腦 PDA  開單者,以一日
      新台幣二百八十元計算、屬獨立建物且出入口設置柵欄者,以一日
      新台幣三百四十元計算,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始自當月一日起
      至申請退費當日止(當日亦計入)。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