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二 耕地租佃爭議,應向本會申請調處。
三 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處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有關證
件向本會提出,本會收受申請書應掣給收據。
四 本會受理調處申請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五 本會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處事項於開會調處七日前,以書面 (格式如
附件二) 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得報請內政部派員列席指導。
六 當事人接獲通知,對爭議案件如有書面答辯或補充意見時,應於會前
將答辯書或補充意見送達本會。
七 調處爭議時,當事人應親自到會候詢或陳述意見,必要時並應通知證
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備詢。
前項當事人因故不能到會時,得以書面 (格式如附件三) 委託其家屬
或第三人代理之。
八 調處爭議因案情複雜或當事人陳述欠明,本會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
應於調處前七日內派員實地調查。
九 所有爭議案件,承辦人員應於調處前,簽註有關法令及處理意見一併
附案提會調處。
十 調處依下列程序以會議方式進行:
(一) 申請人陳述申請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對照人陳述事實及理由。
(三) 詢問關係人或證人。
(四) 委員根據詢問結果並參酌法令及實情議定調處方法。
(五) 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處。
(六) 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格式如附件四) 並當場宣讀,經當事人確認
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
十一 調處爭議如委員意見不一時,採表決方式決定。
十二 調處時申請人經二次通知不到會,亦未委託代理人到會者,視為撤
回申請。對造人經兩次通知不到會,亦未委託代理人到會或拒不接
受通知者,本會應就已知之一切資料逕為決議,並將結果於五日內
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接受通知書或通知書無法送達者,應在新
竹市政府公告欄內公示送達;當事人接獲通知或公示送達十日內聲
明不服或未為同意之表示者,視為不服調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 調處成立案件,應於調處後五日內將調處筆錄送達當事人,並由本
會發給調處成立證明書;至不服調處案件,應於當事人聲明不服、
未為同意之表示或調處不成立後五日內,將調處筆錄連同有關案卷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 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