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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
    條有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建立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
    特設立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得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教育行政人員。
(五)學校行政人員。
(六)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七)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與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負
    責本會幕僚作業,並指派專任人員辦理本會事宜。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職權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
    及輔導有爭議時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六、本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於過程中得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
    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七、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
    ,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會提起申訴。


八、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九、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
    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
    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十一、本會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必
      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十二、本會評議決定書,應以本府名義製作,並送達申訴人,及報請教育
      部備查。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