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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新竹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各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以提升行政效能,減少爭
    訟發生,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督導考核每年辦理一次。


三、各區公所應於本府派員實地辦理督導考核前,將該年度耕地三七五租
    約業務之各項工作成果及相關資料彙整成書面資料,以供督導考核之
    用。


四、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督導考核中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督導考核情形詳
    載於督導考核評分表(附表一)。督導考核結束後填具督導考核結果
    彙整表(附表二),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督導考核結果後,應填具督導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
    並將改善情形報府備查。


五、督導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督導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及業務主管嘉
    獎一次;督導考核成績為甲等者,得對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一次;督
    導考核成績為丙等者,由本府加強輔導外並予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
    善者,得對區公所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