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門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電子錢包功能之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及多功能電子票證學生
卡者,由閘門入園給予九折優惠。
非設籍本市六歲以上至十二歲以下兒童,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給予優待票
新臺幣二十五元。
下列人員得免費入場:
一、未滿六歲及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進入園區。
三、六十五歲以上。
四、持有志工榮譽卡。
五、本園志工。
六、持有本園動物認養卡。
七、各級學校至本園實施校外服務經本園核准。
八、兒童節當日十二歲以下者。
九、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
十、其他經新竹市政府核准。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得免費入場者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