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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療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醫療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新竹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療院(所)就醫,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得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二、中低收入戶患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三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本辦法第三條之醫療費用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
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齒列矯正、整容、整
    形、病人運輸(如救護車接送等)、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
    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
    ,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住院醫療費用部分負擔補助金額,以當年度中央健保局公告之同一疾
    病在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之內或在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之內,每
    次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及全年住院的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第二條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第二條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 5 條
申請本補助應備文件及審核流程如下: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層轉本府複審,符合補助規定者,補助款項由本
府逕匯申請人存款帳戶並通知申請人及區公所: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醫療費用收據正
    本及費用明細表。
四、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具領人郵局或金融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
為優先;安置於機構者,得由機構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第 6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必要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前項溢領金額,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