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使用機關單位)收入憑證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收入憑證係指規費、使用費、租金、罰鍰及其他各項收入
憑證(不含學校註冊單及使用機關單位非繳市庫之收入)。
三、 使用機關單位自行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如有新增或修 正格式者 ,應
陳報本府核可後自行印製。
使用機關單位為因應電腦化處理作業,其收入憑證格式由上級機關統
一制定者,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 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使用機關單位應設置各項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
(格式如 附表一 )並負責保管、分類 、 編印字號(不得跳號)、
登記及收發等事項。
五、 收入憑證之核章,除經辦(手)人核章外, 主( 會)計單位應依會
計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 於各項收入憑證核章 。 收入憑證之
核章應依序由經辦(手)人、機關學校主辦出納、主 辦會計及機關
長官,由左至右核章。但因應業務之需要,除經辦(手)人應於收款
時加蓋職名章(無職名章者,得以姓名原子章代替),其餘章戳得以
套印,僅印職稱不加姓名。
若屬票券性質之收入憑證,不受前項核章之限制。
六、 收入憑證應具備存根聯、報核聯及收據(執)聯,並依實際需求得增
加憑證聯數。
(一) 收據(執)聯︰由繳款人收執。
(二) 報核聯︰送使用機關單位主(會)計單位記帳,並保存十年。
(三) 存根聯︰由使用機關單位存查,保存三年。
使用機關單位為因應電腦化處理作業,其收入憑證得僅具備存根聯及
收據(執)聯二聯,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 請領各項收入憑證程序如下︰
(一) 使用機關單位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 附表二 )
一式二聯,載明請領憑證名稱及份數,並蓋妥相關人員職名章
,向核發 單位 主(會)計 單位或單位指定人員)洽領。
(二) 核發單位 主(會)計 單位或單位指定人員) 應根據「各項
收入憑證請領單」核實點發並請使用機關 單位提領人員當面
點清後,請領單乙份由核發單位 主(會)計單位或單位指定
人員) 留存。
八、 使用機關單位 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查核並於每
月十 日 前繕製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如 附表 三 )連同
繳款書(本府內部單位免附)送 主(會)計單位查核 ,月報表 陳
核後, 一份自存,一份送主(會)計單位備查,一份財政處備查(
府外機關學校免送) 。
九、 已使用收入憑證作廢時,應於憑證各聯截 角 作廢,全份正本由使用
機關單位妥慎保管,影本隨同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分送。
未使用收入憑證如因污損或其他因素致不堪使用或因業務調整不再使
用,且經保存年限二年屆滿後,擬作廢銷毀,應簽會主(會)計單位
,並報本府備查後銷毀。
十、 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請領單及月報,自年度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
保存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經本府同意,得予銷毀。
十一、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使用機關單位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保管及
使用情形,其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使用機關單位各項收入憑證之
印製、保管及使用情形,其抽查紀錄抽查紀錄保存五年。保存五年
。
十二、 未使用收入憑證損毀或滅失,使用機關單位應查明原因,報經本府
備查後作廢。未使用收入憑證損毀或滅失,使用機關單位應查明原
因,報經本府備查後作廢。
前項損毀或滅失除因不可抗力者外,對失職人員應按情節議處並賠
償損失。
十三、 各項收入憑證保管人員遇有離職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
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各項收入憑證保管人員遇有離職時,應將已
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有關帳冊截結,於截結數上
加冊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名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四、 使用機關單位未依規印製各項收入憑證涉不法情事者,刑事部分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其應使用機關單位未依規印製各項收入憑證涉不
法情事者,刑事部分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
並得以怠忽職務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