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及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
揮官二人,由副市長及新竹市政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
災害應變事宜; 執行秘書一人,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兼任。
四、常時開設機制:
本中心平時由本市消防局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開設,隨時與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立
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報告本中心指
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建議,
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
作業,並以書面(如附件一)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五、提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
昇開設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進駐方式:由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
、交通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本市警察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營運處、台
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經濟部
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公司桃竹
苗營業處、台灣中油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新竹農田水利
會、新竹後備指揮部、海巡署第二十四岸巡大隊、新竹憲兵隊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
警報後,經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由本市消防局先行進駐
,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
4.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陸地警戒區
範圍,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二)震災
1.進駐方式:原則由本市消防局通知進駐,但因地震導致通訊中斷
時,由各機關(單位)自行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
、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地政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
、人事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保局、消防局、文
化局、各區公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營運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
三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
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公司
桃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台灣鐵路
管理局新竹站、新竹後備指揮部、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
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二級開設時機:
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震度達四級以上地震時,由本市消防局
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
4.一級開設時機:
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震度達五級以上地震時,估計本市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
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或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進駐方式:由本市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
、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各區公
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電力公司新竹營運處、台灣自來水公
司第三區管理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四)水災
1.進駐方式:由本府工務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
、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人事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
、環保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農田水利會、經濟部水利署
第二河川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
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單日累積雨量達
二百公厘時由工務處先行進駐,其餘進駐機關(單位)成立緊急
應變小組因應。
4.一級開設:
開設時機: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且本市轄區單日累積雨量達
三百五十公厘時。
(五)旱災
1.進駐方式:由本府工務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
、城市行銷處、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稅務局、環境保
護局、消防局、各區公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新竹農田
水利會、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等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3.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社會處
、勞工處、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各區公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新竹後備指揮部、
台灣電力公司公司新竹營運處、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業處、新竹
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台灣中油天然
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
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七)寒害
1.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行政處
、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等機關(單位)
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3.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新竹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八)空難
1.進駐方式: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通處
、社會處、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海巡署第十二海巡隊、海巡署第
二十四岸巡大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工務處新竹工務段、台
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九)海難
1.進駐方式:漁船海難及港區內海難事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
駐,港區外非漁船海難事故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交通處、社會處
、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新竹後
備指揮部、海巡署第二十四岸巡大隊、海巡署第十二海巡隊等機
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船舶發生海難事故,估計約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有災害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進駐方式:由本府交通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交通處
、社會處、行政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工務處新
竹工務段、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
交通設施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亟待救助者。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進駐方式:由本市環境保護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工務
處、社會處、勞工處、行政處、本市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消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等機關(單位)首
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
有效控制時。
(十二)生物病原災害
1.進駐方式:由本市衛生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行政
處、人事處、教育處、本市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
防局、各區公所、新竹後備指揮部、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
理處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本市有法定傳染病發生且有擴大趨勢時,經衛生局
陳報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十三)動物疫災
1.進駐方式: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行政處、本市
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本市有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發生且有擴大
趨勢時,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陳報指揮官核准後成立。
(十四)海嘯
1.進駐方式:由本市消防局通知進駐。
2.進駐機關(單位):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教育
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城市行銷處、行政處、本
市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消防局、北區區公所、香山區公
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營運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
處新竹工務段、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公司桃竹苗
營業處、台灣中油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新竹後備指揮
部等機關(單位)首長(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
海嘯警報區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六、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任務如下:
(一)本府民政處:
1.督導各區公所災害應變小組之設置、作業及災害防救整備、災害
查報等事宜。
2.督導各區公所強化防救組織功能,檢查民間房屋設施之預檢工作
及勘查統計民間災情等事宜。
3.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4.協助社會處辦理救濟事宜。
5.協助罹難者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
1.掌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動物疫災、港
區及港區外漁船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等災害防救措施
、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事項。
4.負責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登記及協助復原事宜。
5.業務權責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之協助處理事項。
6.辦理農、漁、林、牧業災情查報、設施防護、搶救與善後處理工
作等事宜。
7.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供應調節救災
糧食。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本府教育處
1.災民收容場所(市屬學校校舍)之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宜。
2.協助所屬學校災害之搶救、災情查報、彙整、重建復建等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本府工務處:
1.掌理水災、旱災及營建工程災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水壩檢查、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
及洪水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水利設施搶修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相關事宜。
4.用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5.建築物工程災害搶險與搶修協調、聯繫及復原執行事宜。
(五)本府交通處:
1.掌理陸上交通事故、空難及港區外非漁船之海難災害成立應變中
心事宜。
2.辦理陸、海、空難相關應變事項。
3.辦理交通號誌設施搶救(修)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
1.辦理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及都市更新、開發、國宅興建等防災
規劃事項。
2.其他有關都市發展事項。
(七)本府社會處:
1.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災民收容所之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管理事項。
3.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4.災民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項。
5.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宜。
6.協助安養院、福利機構等災害搶救事項。
7.辦理住宅災情清查統計、救助事宜。
8.其他應變事項及有關業務權責。
(八)本府地政處:
1.辦理因災害所造成之土地變化重劃事宜。
2.辦理災後地籍測量及鑑定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九)本府勞工處:
1.協助各項勞工災害之搶救及復原重建工作等事宜。
2.災民之就業輔導。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本府城市行銷處:
1.辦理旅賓館災害善後處理復原之處理事項。
2.辦理路樹固定及搶救事項。
3.辦理青草湖水位勘查與事先洩洪事項。
4.辦理觀光事業及風景區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本府行政處
1.督考本市應編中心各組有關災害防救事宜、文稿審查及各項協
調事項。
2.督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編組人員辦理災害防救事項之情形
。
3.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4.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佈內容管
制相關事宜。
5.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6.災害發生後提供法律服務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本府人事處
1.發佈本市停止上班、上課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本市警察局:
1.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應變相關事宜。
2.負責災害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協助災
區屍體報驗等相關事宜。
3.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
,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4.協助調用警備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
之運輸事項。
5.負責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之查報
、外僑災害之處理、船筏疏散至安全地帶、應變戒備協調支援
等相關事宜。
6.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四)本市衛生局:
1.掌理生物病原災害災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事宜。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宜。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度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顧事項
。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五)本市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相關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本市環境保護局:
1.掌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事宜。
2.負責災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戶外災區消毒工作等事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
家處理善後事宜。
4.提供化學物質災害搶救相關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污
染善後事項。
5.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本市消防局:
1.掌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事故等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事
宜。
2.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大災害緊
急應變處理小組事宜。
3.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預估、災情蒐集及通報有
關事項。
4.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生、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重大傷
亡查報有關事宜。
5.災害及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6.督導各消防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事宜。
7.災害應變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電信、通訊裝備之維護及照明
設備之維持,災害應變中心工作人員飲食之供給。
8.於本市劃定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勸導及舉發
,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9.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本市文化局:
1.辦理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辦理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復原工作事
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1.協助辦理有關米糧緊急供給及調度事宜。
2.其他糧食供應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新竹後備指揮部
1.聯繫國軍相關單位派駐連絡官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2.協調國軍支援協助救災復原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權責事項。
(二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營業處:
1.負責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原等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二)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
1.負責電信設備緊急搶修與電信恢復之復原。
2.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二十三)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及復原等事宜。
2.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四)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
恢復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1.負責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
恢復供氣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台灣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
1.負責中油管線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原工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1.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執行中央管河川防洪設施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事項。
(二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1.負責本市轄內省道、部分縣道災害時之搶修、搶通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二十四岸巡大隊
1.於本市所轄海岸地區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
者實施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其他岸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宜。
(三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第十二海巡隊
1.於本市所轄海域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告者實施
勸導及舉發,並開具勸導單及舉發單。
2.海上緊急傷患運送工具之提供。
3.其他有關海上搜救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
1.執行督導巡防轄區各主要進、排水口、各主要灌排渠道、構
造物及附屬水利設施之搶修、搶險工作,並蒐集傳遞、聯繫
災情消息及救災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宜。
(三十二)災害防救協力機構
1.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及資料分析研判。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市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市西大路 679 號 3 樓
),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
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市消防局協助操作,如災情
嚴重致原規劃地點無法成立時,另設置本市警察局二樓會議室(本
市中山路一號二樓)為備援中心;另為避免上述室內災害應變中心
因災害致建築物結構受損無法正常運作;另設本市體育場(本市公
園路二九五號)為戶外備援中心。但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另擇本中心
之成立地點,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
應變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指揮
官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本市災害應
變中心於一級開設時,由各編組單位進駐災害應變中心,為確保災
情即時應變順遂,進駐人員應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國軍及各目的事業單位
得指派連絡官或業務熟稔人員進駐。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時,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視災害規
模與應變情形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災
害防救協力機構並應蒐集相關災害資訊,於會議中進行災情預判與
應變處置建議報告,並於本中心開設運作期間,視災情狀況每日召
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區公所區長(或代理人
)應參與相關會議召開,另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
通知相關機關(單位)與會。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
狀況,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彙整各方災情,即時登入各中央
災害主管機關所規定各類災情傳遞系統(如 EMIC) 填報災情及上
傳資料。
(六)若多種重大災害在本市同時發生或於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
災害發生,各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向召集人報告
,併同本中心運作,並通知其他相關編組單位進駐本中心共同因應
。
(七)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
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
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
各項交辦事項應於告一段落後亦一併回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另本市並
應召開或於相關會議請各單位針對業管權責部分分析災害原因及執
行後續改善措施。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中心
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十)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國軍新竹聯防區所屬單位經新竹後備
指揮部通知後應主動派遣適當人員進駐本中心及本市各區公所緊急
應變小組,以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及掌握緊急應變處理工作。
八、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人員
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
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九、縮小編組及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常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管制時,災害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復常時運作。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