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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外籍配偶生活扶助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通    則

第1條
為照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之外籍配偶,就身心保護、生活扶助與就業及醫療優生保健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安定其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外籍配偶之扶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外籍配偶,係指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設籍於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尚未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3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民政處。
本府執行單位應成立新竹市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委員會;由秘書長為主任委員,相關單位及機關之副主管為委員,並將執行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前項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二章  身心保護

第4條
辦理外籍配偶生活扶助之人員應接受種族敏感度等相關課程之訓練,並多方宣導種族尊重,以協助外籍配偶之文化融入。
 

第5條
本府社會處應提供外籍配偶心理諮商與輔導服務。
 

第6條
本府社會處應辦理各項支持性服務工作及協助外籍配偶成立自助團體,並得鼓勵或補助相關民間團體辦理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計畫。
 

第7條
本府社處得會同相關單位及機關研擬外籍配偶緊急救援計劃。
本府社會處應設立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提供外語諮詢服務,並建立緊急受暴外籍配偶通報窗口。
 

第三章   生活扶助與就業

第8條
為提升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能力,本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開辦以語文訓練、居留與定居輔導、地方民俗風情、就業、衛生、家庭教育、子女教養及人身安全等生活適應輔導相關課程。
辦理前項課程得以社區為單位輔導,並於輔導時協助外籍配偶安排其子女之臨時托育。
 

第9條
為保障外籍配偶就業機會及維護工作權益,本府勞工處應依外籍配偶需求及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推介、媒介已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就業。
三、職業訓練。
四、協助參加創業研習。
五、依法提供勞工托兒及托老之補助。
六、輔導符合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者辦理申請。
七、專案提供受暴配偶免費接受相關職業訓練
 

第10條
外籍配偶進入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就讀,應予免費並補助書籍費。
 

第11條
本府執行單位應建置外籍配偶基本資料庫。
前項資料建置後,應不定期調查釐正。

 
第四章  醫療優生保健

第12條
本市衛生局為提供外籍配偶之醫療優生保健服務,維護健康品質,應實施下列措施:
一、健全外籍配偶之健康管理資訊。
二、照護育齡外籍配偶之生育健康。
三、增進外籍配偶之子女健康。

 
第13條
本市衛生局應對外籍配偶逐一建卡照護訪視,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外籍配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
二、提供家庭計畫、產前產後優生保健及防疫措施指導。
三、依法補助低收入戶之外籍配偶優生保健經費。

 
第14條
為促進外籍配偶子女之健康及教養,應辦理下列措施:
一、將外籍配偶子女全面納入嬰幼兒健康管理系統。
二、加強辦理外籍配偶子女之兒童發展篩檢工作。
三、提供外籍配偶之發展遲緩子女早期療育服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籍配偶子女係指外籍配偶所生未滿二歲之子女。
 

第15條
為輔導外籍配偶優生保健及子女照護教養,本市衛生局應培訓健康種子志工、通譯人才或外籍志工,輔導成立志願服務團體,進行健康管理之輔導工作。
為提供外籍配偶熟悉正確之保健及子女教養知識,本市衛生局應獎助開發及編製多元化、多國語言之教材或建置網站提供相關保健及教養資訊。
 

第 五 章  附   則

第16條
本府應製作學習護照,紀錄外籍配偶對課程學習的結果及時數,其一年內參加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者,本府得給予相當獎助;另經本府執行單位評定表現優良者,得優先聘為外籍志工以利幫助適應不良之外籍配偶。
前項學習護照由本府執行單位製作完成後委託本市警察局外事單位於外籍配偶申請居留時發給。
 

第17條
為提供外籍配偶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應由本府執行單位設置單一服務窗口。
本自治條例有關工作計畫,由本府執行單位及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18條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及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向執行單位就所轄業務檢送執行情形,並由執行單位彙整製作報告書表。
 

第1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