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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及管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制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
    十五條與行政院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之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
    助實施計畫,特設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管理、輔導、監督與考核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
(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人
      員薪資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研議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四)促進其他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
      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轄區內保母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本府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
    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府社會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
    主席。
    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