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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工級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友、技工及駕駛。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工友、技工及駕駛得準用之。


三、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工級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成績
    ,依據本要點考核。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得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各項業務,是否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盡責服務,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禮儀及電話禮貌。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受考人參加學習時數多寡,得列入年終考核評分之參考。


五、考核單位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辦理考核,其作業權
    責及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考核單位考核所屬工級人員,將勤惰、獎懲及
      學習時數記錄登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及考核清冊(如附表
      二),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併採面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評
      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初評。
(二)考核紀錄表及考核清冊經初評後,應密送本府行政處彙整,送考核
      委員會初核,並簽奉市長核定。
(三)考核甲等人數比照公務人員最高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本府工級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並由秘
    書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委員會辦理工級人員考核。


六、考核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七、工級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二款以上之具體事
    蹟: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二)服務熱忱,能與本機關學校切實配合,有具體事蹟。 
(三)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 
(六)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
      揚。
(七)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
      事蹟。
(八)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均能圓滿完成任務,經長官認定。 
(九)全年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
    日數。


八、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曠職一日或累積曠職達二日者,不得考列甲
    等。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三)辦理各項重大活動或競賽,圓滿達成任務。 
(四)好人好事、義行可風,有具體事蹟。 
(五)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七)連續代理職務在二週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八)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或領導有方,著有績效。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主動為民服務,著有績效。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主管機關
      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五)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六)辦理各項全國性活動或競賽,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
      效。
(七)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八)連續代理職務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九)其他在工作方面,著有績效。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有損形象、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
  (三)公物保管不善或無故浪費公帑,損失輕微。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五)曠職繼續達半日以上,未滿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以上,未
        滿二日。
  (六)本人及代替他人不實簽(刷)到簽(刷)退,經查屬實。
  (七)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輕微。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二)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有損形象、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
  (三)誣控濫告,經查屬實。
  (四)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
        滿五日。
  (五)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言行粗暴,情節較重。
  (六)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規定,情節較重。


十三、所列之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四、工級人員具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予以
      解僱:
  (一)對於首長、首長家屬、主管人員、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
        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四)故意損壞本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府機密,致本府受有損害
        。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


十五、前點第三款所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府受有損害。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本
        府安全秩序。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
  (五)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使本府受有損害。
  (六)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府業務有具體事證。
  (七)偷竊同仁或本府財物,有具體事證。


十六、工作績優之工級人員得比照新竹市政府工作績優激勵實施要點規定
      辦理。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