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以滿足學生
學習需要,並給予適當之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學前特教
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
三、特教班安置之對象,為經由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必須安置之各類具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學生人數得依下列原則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至多安置三名身心障礙幼兒,每安置一名身心障
礙幼兒,得減少該班普通幼兒人數三名。惟於同一班級內身心障
礙幼兒人數達四名以上(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身心障礙幼兒),
得敘明事由並擬定相關因應措施報府辦理。
(二)安置有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其酌減人數之相關規定,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
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國中小階段同一年級內因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而需
辦理增班,於該年級學生數超過基準數五人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班級
數超過編班基準時,得報請本府辦理。經酌減班級人數後,該班總人數
不得低於二十四名,但該年級僅一班者得報府專案辦理。
五、特教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特教班: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集中式特教班:
1.國民小學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2.國民中學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三)資源班:
1.國民小學階段:每班管理個案數以二十至三十人為原則,惟經鑑
輔會安置者不在此限。
2.國民中學階段:每班管理個案數以二十至三十人為原則,惟經鑑
輔會安置者不在此限。
六、特教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且以專任為原則。學前教育及國
民小學,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編制教師三人。特教班
教師授課時數依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特教班教師工作職責如下:
(一)轉介前介入。
(二)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學生個案資料建立及分析。
(五)實施教學與輔導,隨時進行教學研究。
(六)編選教材與教具。
(七)進行教學評量(包括教學前的學生能力評估、教學中及教學後的
評量)。
(八)與專業團隊合作進行教學。
(九)協助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請。
(十)與普通班教師進行溝通合作。
(十一)提供家長親職教育及家庭支援服務。
(十二)協助特殊教育之行政工作。
(十三)轉銜服務。
(十四)其他特教相關事項。
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教組長為限,但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特教班學生學習時數:
(一)學前特教班:比照一般幼兒園班級之學習時數。
(二)集中式特教班:按全日班方式學習,得經特推會評估學生學習特
質,安排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教學可採下列方式:
1.分組教學:各不同領域課程應考量該學生學習時之實際能力彈
性因應,並得採彈性非固定方式實施。
2.協同教學:協同教師應共同規劃及執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課程。教師應同時參與課程及教學活動,並指導學生學習。採
教師二人全學期協同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每人每
週以六節為限。
(三)資源班:採小組教學,每組不低於三人為原則。學生到資源班上
課時數,依照學生需要做最適當之安排,但不得多於原班級時間
之二分之一。
資源班之排課可採下列方式:
1.抽離方式:依據學生原班上課時間抽離,並宜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
離為原則。
2.外加方式:利用升旗、早自習或課後時間等學生非正式上課時間安
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
3.混合式:兼採上述兩種模式排課。
4.入班支援教學:由資源班教師協助普通班教師,針對班級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生活、人際、輔導技巧進行協助(含入班協同教學、
合作教學及諮詢服務,但每週不得超過二節)。
八、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應由學校特推會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
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及訂定回歸普通班標
準,並應在必要時提供無障礙考試之輔助。
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學校應於每年開學前,將特教班班級學生名冊、課程表(整體課程表
及個別學生課程表)、擔任教師及授課節數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十、特教班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適應不良現象、學籍異動情形及學習效果良
好者,得依新竹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要點,由輔導
室協助提出更改安置之申請,報本府移轉鑑輔會辦理。
輔導室協助提出更改安置之申請,報本府移轉鑑輔會辦理。
十一、申請新(增)設特教班之學校,得於每年十月份擬定設班計畫報本
府核定。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含設班需求、學生來源、場地規劃及經營理念等
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