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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各區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各區衛生所 (以下簡稱衛生所) 隸屬於新竹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
生局) 。



第 3 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  門診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  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 4 條
衛生所之屬性為都市型衛生所。



第 5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6 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長、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 7 條
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衛生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衛生所會計業務,由衛生所派員兼辦。



第 9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定,報衛生局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