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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土地及房屋租金率計算基準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核算新竹市市有土地及房屋租金,特
    訂定本基準。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辦理之。



二、新竹市市有土地 (以下簡稱市有土地) 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土
    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房屋租金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房屋現
    值百分之十計收。



三、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土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優惠計收:
    (一)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
         使用者。
    (二) 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 身心障礙 (檢附證明文件) 供自用者。
    (四) 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園及停車場使用者。
    (五) 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部分 (包含
         承租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
         範圍) 。承租人如兼具兩種 (含) 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
         得享受租金優惠者,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分別按
         其優惠租金率計算。
    騎樓使用市有土地部分之租金減半計收方式如下:
    (一) 地上多層非屬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者 (即透天厝) :騎樓使用市
         有地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 1/2。
    (二) 地上多層屬區分所有權之建物且騎樓屬主建物者:騎樓使用市有
         地面積×1/樓層數×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 1/2。 (限地
         面層主建物所有權人)
    (三) 地上多層屬區分所有權之建物且騎樓屬共同使用部分:騎樓使用
         市有地面積×1/樓層數×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年租金率× 1/2。 (各區分所有權人)



四、占用市有土地之損害賠償金比照第二點規定租金率計收。



五、投資開發興建之市有土地及房屋,其租金率依本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
    理。但不得低於第二點規定之租金率,最高租金率不受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十限制。



六、本基準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