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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
    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三、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由新竹市高中、國中、國小教
    師聯合介聘甄選委員會統一或各國中、國小自訂甄選簡章辦理公開甄
    選。


四、公開甄選之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依相關規定及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
    長期代理教師未兼行政職務及導師者,起聘日期為 8 月 20 日,迄
    止日期為次年 7 月 1 日,如以單一學期聘任者,其聘期應以上課
    期間內訂定。
    長期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聘期自 8  月 2  日起至次年 7  月 3
    1 日止。
    兵役代理教師聘期,各校得依需要至被代理教師退役回校復職為止。
    甄選簡章應明訂聘期。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
    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之限制,並應於聘約中明訂。


六、學校聘任長期代理教師,應於聘約中明訂代理性質及被代理教師於聘
    期內復職,聘約失其效力等事項。長期代理教師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文
    件應做相同之註記。


七、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且每
    週不得逾四節課;其為機關首長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之許可。


八、現職專任教師每週兼課不超過四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復代課併
    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情形特殊報經新竹市政府教
    育處核准者不在此限。兼課、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校長、代理教師在任職學校兼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九、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
    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之;其鐘點費計算方式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在學校編制內現有教師均授滿最高節(分鐘)數後始得發給。


十、國小教師兼導師公假並公費派代半日,若聘任代理教師代理該期間所
    遺課務及級務者,其當日薪資以半日計薪支給。代理代課教師代理導
    師職務按代理老師日數支給導師費,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不得另支鐘
    點費。


十一、現職專任教師,按實際兼課、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校外教學參觀
      活動且有實際參與活動、畢業典禮、國定假日、學期始 (末)未滿
      一週期間之兼課節數仍予發給,但寒暑假期間不予發給;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或分鐘數後,始得按實際
      超出節數發給;其兼課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


十二、兼任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時,應事
      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
      費、薪資由代為授課、執行職務之教師支領。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約僱人
      員之規定。


十四、本補充規定自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