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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都市更新案件審查費,包括基本項目審查費及加計項目審查費如附表。
基本項目審查費,於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
下簡稱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簡稱權變計畫)時,由都市更新
實施者繳納之。
加計項目審查費,於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由都市更新實
施者繳納。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查費:
一、更新單元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劃定
    之更新地區。
二、都市更新實施者為新竹市政府,或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設立之
    都市更新會。
三、更新單元內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
四、由都市更新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申請,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
    議會預審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二)有放射性汙染建築物。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