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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裁罰案件,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使用管制土地,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處以罰鍰者,裁罰基準如下:
(一)違規使用面積未滿三千五百平方公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違規使用面積三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加
      處罰鍰新臺幣ㄧ萬元,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以一千平方公尺計算
      。


三、依前點裁罰事件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
    如係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其原定罰鍰
    數額得提高為二倍或二倍以上。


四、違反本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行為,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以罰鍰。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