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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博物館及文化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博物館及地
    方文化館專業、促進文化資源整體均衡發展、建立永續經營機制、確保文
    化平權及民眾參與,特設置新竹市政府博物館及文化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博物館及文化館事業運籌發展之政策諮詢。
  (二)博物館及文化館資源規劃及整合之諮詢。
  (三)博物館及文化館之典藏、研究、教育推廣、評鑑等專業計畫輔導與諮
        詢。
  (四)博物館及文化館推動文化平權、在地連結、跨域整合計畫之諮詢。
  (五)博物館及文化館行銷推廣、國際交流之諮詢。
  (六)其他推動博物館及文化館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由市長指
    定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曾(現)任與博物館及文化館相關之業務主管。
   (三)文化藝術、博物館學、社區營造、建築或都市規劃、城鄉發
         展、教育推廣、文創行銷、營運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民間團體及其他私立文化館舍相關代表。
   (五)其他對本市博物館及文化館舍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 
         士。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