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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新竹市消防安全救災救護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檢修申報之策劃與執行、違反
    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
    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焰物品管理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之策劃與執行、救災裝備器材、消防水源
    之整備與運用及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策劃、推動及管考、災害防救
    體系之建立與修正,辦理災害防救演習,災情查報、通報、災害相互
    支援協定、災害應變中心規劃與運作、防災資源之整合與運用等事項
    。
四、教育訓練科:掌理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
    核發等事項。
六、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體系、救護技術、救護勤(業)務
    策劃、督導與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七、勤務派遣科: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執行統計分析與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車輛管理、採購、財
    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置護理師、護士。


第 6 條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大隊二至三隊,掌理火災、各種災
害搶救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等事項;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3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