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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及輔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服
    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臨時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
    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勞動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
      之考核。


三、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公文(務)或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是否本於便民
        原則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以同理心服務洽公民眾為其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電話禮貌,並耐心提供諮詢服務。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四、考核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五、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六、 臨時人員考核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其作業權責
     及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直屬主管考核所屬臨時人員,將勤惰、獎懲登
     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併採
     面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評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或機關學校首長初評
     ,考核紀錄表並由各機關學校(單位)自行留存。
     1.本府各處:於辦理考核前應將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年度平
       時考核經單位主管初評後密送本府人事處彙整,密陳市長核定;
       年終考核經單位主管初評後密送本府人事處彙整,送考核委員會
       初核,並簽奉市長核定。
     2.所屬機關學校:於辦理考核前應填具考核清冊(如附表二),經
       機關學校首長覆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二)考核清冊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製發考核通知書(如
     附表三、附表四)轉發受考人。
 (三)考核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考核分數最高以八十五分為
     原則,考核八十六分以上應敘明績優具體事蹟。
     本府臨時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並由
     秘書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委員會辦理臨時人員考核。


七、 考核分數經核定為七十八分(含)以下者,應由各機關學校(單位)指
     派專人進行三個月輔導,並應填寫輔導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五),
     於輔導期滿後陳報本府,視輔導成效作為後續職務調整、教育訓練
     或續僱用與否之依據。


八、臨時人員具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核:
(一)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損害本府形象。
(二)處理公務收受不當餽贈或參加不當飲宴。
(三)涉及貪污案件,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有明顯行政疏失
      或法院判決定讞。
(四)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五)不聽從主管指揮或公然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者。但基於自衛或保
      護合法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七)曠職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八)違反勞動契約書應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
    專案考核考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