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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工級人員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友、技工及駕駛(以
    下簡稱工級人員)。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工級人員得準用之。 


三、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考核單位)工級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成績
    ,依據本要點考核。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得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各項業務,是否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盡責服務,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禮儀及電話禮貌。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受考人參加學習時數多寡,得列入年終考核評分之參考。


五、考核單位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辦理考核,其作業權責
    及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考核單位考核所屬工級人員,將勤惰、獎懲
         及學習時數記錄登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及考核清冊(如
         附表二),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併採面談或其他方式辦
         理,評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初評。
   (二)考核紀錄表及考核清冊經初評後,應密送本府行政處彙整,送考
         核委員會初核,並簽奉市長核定。
   (三)考核甲等人數比照公務人員最高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本府工級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並由秘書
    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委員會辦理工級人員考核。

   
六、考核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七、工級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二款以上之具體事蹟
    :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二)服務熱忱,能與本機關學校切實配合,有具體事蹟。
   (三)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
   (六)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
         表揚。
   (七)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事蹟。
   (八)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均能圓滿完成任務,經長官認定。
   (九)全年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
    數。


八、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曠職一日或累積曠職達二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九、工級人員之平時獎懲標準比照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工級人員具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僱
    :
  (一)對於首長、首長家屬、主管人員、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
        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四)故意損壞本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府機密,致本府受有損害。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


十一、前點第三款所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聚眾要挾,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致本府受有損害。
  (二)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致影響本府
        安全秩序。
  (四)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有具體事證。
  (五)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致本府受有損害。
  (六)造謠滋事、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影響本府業務有具體事證。
  (七)偷竊同仁或本府財物,有具體事證。


十二、工作績優之工級人員得比照新竹市政府工作績優激勵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