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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執行標準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拆除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違章建
築,遏止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增進市容觀瞻,特
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下列違章建築應優先拆除:
(一)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排水情節重大之違章建築。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建築物尚未完成或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
      料、廢料、現場有施工行為者。
(三)垂直增建兩層以上或違建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作出租套房使
      用之違章建築。
(四)用途屬內政部頒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附表二
      之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所列項目之違章建築。
非屬前項之違章建築,因民眾檢舉、媒體報導、社會關注之特殊性違章建
築案件,得列入優先拆除。


第 3 條
前條應優先拆除之違章建築若提年度拆除計畫,應區分違章建築類型,並
以分期、分區原則執行拆除。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