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老人福利法 (以下簡稱老福法)
第四十一條,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親屬後進行
協商或召開扶養義務人協議,目的為協調老人照顧事宜,並告知雙
方之權利、義務等,並於會後將會議結果以公函方式寄送予扶養義
務人。老人入住安置機構後,協助轉介失能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
輔導親屬協助老人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負扶養義務
者與老人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情事,告知雙方下列應
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一)老人: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提
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負扶養義務者:告知扶養義務責任,或協助轉介相關單位。
三、 本作業規定所訂追償義務人為老福法第四十一規定受保護安置之老
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
四、 本作業規定所訂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依據本府辦理老人保護
個案短期安置服務實施計畫標準計算費用,追償義務人應償還之費
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醫療及看護費用等相關必要費用
,扣除個案申請相關政府公費安置補助後之差額費用。
五、 追償費用期間係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六、 經社工員進行協商或召開扶養義務人協調會議後,提供保護安置費
追償義務人通知名單、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證明文件後,計算追償
費,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追償義務人
於六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並教示救
濟程序,且合法送達;逾期未償還者,再以公文書通知十日內償還,
仍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七、 本府應主動告知追償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減輕或免除保
護安置費用,並依追償義務人申請,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進行審查:
(一)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者。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補助者。
(三)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 (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
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 或因其他特殊
情形,致無力負擔者。
(四) 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者。
八、 本市主管機關審查前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追償義務人之基
本生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
,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
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
九、 追償義務人收到第六點之書面行政處分後,倘一次繳清本府先行支
付之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顯有困難,得敘明理由,以專案方式申
請分期償還,本府得依其家庭、經濟狀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
期返還。
十、 本作業規定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