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績優運動選手及教練獎勵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技
    術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運動
    及激發運動潛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團體賽(二人以上組隊):
      1.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必須為非由個人組成之團
        體項目:如手球、橄欖球、足球、棒球等。
      2.團體賽所指法定出場比賽人數,係指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比賽時
        於場內之比賽人數,候備人數為報名人數減去出場人數所剩餘之
        人數。
      3.接力項目以決賽上場人數為限。
(二)個人賽:凡競賽規程或辦法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
(三)個人特殊項目係指:田徑項目中五項、七項、十項及馬拉松項目。
(四)個人或團體連霸項目:係指同一比賽名稱中,連續二屆以上同項目
      奪得金牌者,比賽名稱若經更改,則視同不同之比賽(個人連霸項
      目必須為單一之個人或團體完成比賽)。
(五)選手:凡設籍本市且代表本市(含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
      小在學學生)或本國出賽者。
(六)教練:以指導本市選手為限,國內賽教練獎勵金發給以秩序冊所列
      該項教練為獎勵對象,國際賽則以指導本市選手且設籍本市為限。


三、獎勵原則:
(一)破紀錄獎勵金以大會頒發獎牌項目為準(如舉重,以抓舉、挺舉之
      總和計分,但大會只給總和獎牌,則破紀錄獎勵金僅發總和破紀錄
      獎勵金,餘類推)。
(二)連霸獎勵金採階段式增發。
(三)凡參賽隊伍少於八隊,獎勵金折半計算,但殘障運動種類不在此限
      。
(四)凡設籍本市選手或教練(以指導本市選手為限)代表中華民國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者,
      先給予參加獎助金,若又榮獲名次,獎勵金另計。
(五)凡申請國內比賽必須為代表本市或本市各級學校始得申請。
(六)教練獎勵金應以實際指導選手者為限,另選手兼任教練者,獎勵金
      不得重複申請。


四、各項比賽獎勵金發放標準如附表。


五、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內比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秩序冊影印本:封面頁及印有申請人姓名頁(應含所屬隊伍名稱
        )。
      3.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
        記事)或身分証影本(教練及就讀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
        在學學生免繳)。
      4.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5.主管權責機關核准辦理之文號。
(二)國際賽
      1.印領清冊及領據。
      2.國手與教練當選證書影本或教育部體育署證明文件。
      3.大會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僅參賽者應檢附參賽成果報告
        。
      4.繳交比賽期間至獎勵金申請前所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應含詳細
        記事)或身分証影本。


六  本項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提出,逾期視同放棄。


七  凡申請本要點中之各項獎勵金,於比賽時至申請獎勵金時必須設籍本
    市,但教練及就讀本市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八  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壯年
    組、成人組、長青組等非正式錦標賽及教職員組。


九、申請獎勵金者以偽造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
    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前項情形,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否准同一申請獎勵金者一本要點所
    為之它項獎勵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