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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辦理附設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新竹市未受高中教育之市民接受
    完整高中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以下簡稱進修學校) 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組長、教官、導師、幹事及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
    任,其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



三  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如
    為校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合計高中與進修學校以九小時為限,
    並依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
    點費。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
    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四  進修學校校務主任、總務主任、組長或教師兼導師者,比照高級中學
    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進修學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六  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得參加進修學校入學考試。



七  進修學校入學得分逾齡 (二十二歲以上) 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
    注意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八  進修學校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
    準及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九  進修學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校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
    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
    適當場所施教。



十  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十一  進修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



十二  進修學校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