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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二、家庭教育研究發展。
三、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
五、其他家庭教育推展等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承
市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 4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輔導員代行,輔導員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本府派員代行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