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防制犯罪,對於在新竹市行政區
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予以濟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於警察逮捕現行犯、通緝犯及追捕脫逃人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予
以協助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 4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受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五萬元生活
費。
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
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二萬元生
活費。
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一萬
元生活費。
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新臺幣三十
萬元。
四、第二款、第三款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
付殯葬費;於一年內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惡化致生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
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
五、第二款第一至第四目於癒復至輕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生活費;
其餘各依癒復後之標準發給。
前項第二款傷殘等級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認定。
第 5 條
前條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期限與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警察單位通知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
受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於限期內向該管警察單位申請延長,
並報經本局核淮。請領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自警察單位通知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受傷或殘廢者本人具名。撫卹金
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生活費應由警察單位按月主動發給。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事故
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殘癈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發
生地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不適用之
。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以依條例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
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