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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平等、保障婦女權益、消除性
    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保障性別人權,特設新竹市性別平
    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整合本府各局處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及促進婦女權益之工作。
    (四)積極規劃並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五)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勞工處處長。
    (五)人事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主計處處長。
    (八)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產業發展處處長。
    (十)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十一)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十二)新竹市文化局局長。
    (十三)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三至五人。
    (十四)性別平等、婦女及身心障礙相關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委員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社會
    專業人士及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於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時
    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
    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社會專業人士及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各機關(單位)代表
    列席與會。


五、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