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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以下簡稱本
    小組):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擔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產業發
    展處、教育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社會處、勞工處、城
    市行銷處、行政處、主計處、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稅務局、新竹市
    環境保護局、新竹市消防局、新竹市文化局之單位(機關)主管(首
    長)兼任。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業
    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執行秘書及幹事人選由召集人核定之。


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或擔任講座。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進度應由主辦單位(機關)定時填報
    執行進度送本府行政處列管。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