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醫政、食品藥物管理、心理
健康及毒品防制、國民健康、疾病管制、檢驗與長期照顧等公共衛生事項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衛生福利部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及護理機構管理、醫事人員(含藥事人
員及營養師人員)執業登錄、醫療網、全民防衛、緊急醫療救護、醫
療品質管理、全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管理、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查緝
不良食品、食品衛生教育宣導、國民營養業務、藥政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三、心理健康及毒品防制科:掌理精神及心理衛生、毒品防制、藥癮防治
、酒癮及物質濫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自殺防治、精神復健及精神
醫療院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民健康科:掌理整合性健康篩檢、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保健
、發展遲緩兒保健、幼兒園健康管理、青少年保健、成年及中老年保
健、口腔保健、視力保健、聽力保健、菸害防制、癌症防治、肥胖防
治、健康體能、職業衛生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防疫動員、各項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外籍勞工
健康管理、各項防疫預防注射、營業衛生、港埠衛生、醫院及護理機
構感染控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傳染病檢驗、食品微生物檢驗、食品化學檢驗、食品添
加物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長期照顧科:掌理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人力培訓、長期照顧管理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所管理、衛生教育、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議會聯繫、健康城市彙辦及其他有
關事項。
十、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財產、車輛、工友、
臨時人員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社會工作師、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保健(健康促進
)、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
以一人計。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
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