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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醫政、食品藥物管理、心理
健康及毒品防制、國民健康、疾病管制、檢驗與長期照顧等公共衛生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衛生福利部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及護理機構管理、醫事人員(含藥事人
    員及營養師人員)執業登錄、醫療網、全民防衛、緊急醫療救護、醫
    療品質管理、全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科:掌理食品衛生管理、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查緝
    不良食品、食品衛生教育宣導、國民營養業務、藥政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三、心理健康及毒品防制科:掌理精神及心理衛生、毒品防制、藥癮防治
    、酒癮及物質濫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自殺防治、精神復健及精神
    醫療院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國民健康科:掌理整合性健康篩檢、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保健
    、發展遲緩兒保健、幼兒園健康管理、青少年保健、成年及中老年保
    健、口腔保健、視力保健、聽力保健、菸害防制、癌症防治、肥胖防
    治、健康體能、職業衛生保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防疫動員、各項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外籍勞工
    健康管理、各項防疫預防注射、營業衛生、港埠衛生、醫院及護理機
    構感染控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傳染病檢驗、食品微生物檢驗、食品化學檢驗、食品添
    加物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長期照顧科:掌理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人力培訓、長期照顧管理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衛生所管理、衛生教育、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議會聯繫、健康城市彙辦及其他有
    關事項。
十、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財產、車輛、工友、
    臨時人員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社會工作師、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保健(健康促進
)、疾病管制、檢驗、長期照護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
以一人計。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
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