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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實施感應卡差勤系統出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以提
    高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府除依規定或簽准免刷卡簽到之人員外,所有員工(含
    約聘僱人員及臨時單工人員),均依本要點辦理,但各單位主管對於
    業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為免影響公務得指定其不實施彈性上班。


三、實施方法: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至五時三十分
      ,為實施彈性上下班時段。
(二)核心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為核心時
      間,該時段必須全部在勤。
(三)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中午刷卡(刷上班卡)時間為
      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四)簽到退時依彈性上下班時間刷卡辦理,逾時以曠職計。
(五)每日彈性上下班時段內,員工得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其全日上班
      時數,每人每日需符合規定之八小時工作時間,半日上班時間需達
      四小時。凡超過彈性時間始上班或上班時間未達應辦公時數者,一
      律以曠職登記。
(六)公差應刷卡簽到後始得離開。下班後需加班人員,應先完成下午刷
      卡簽退,並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
      及結束時皆應刷卡簽到退。
(七)上班時間之前及午休時間除特殊情形專案簽准外,不得申請加班。


四、彈性上下班時間內之請假計算方式:
(一)半日請假或全日請假者:應按標準上班時間(八時至十二時、十三
      時至十七時)辦理。
(二)按小時請假者:
      1.未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以標準上班時間辦理請假。
      2.已上班一小時以後再辦理請假者,彈性上班時應以八小時扣除當
        日上班時數,計算應請假時數(請假以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


五、申請差假時應先使用差勤電子表單系統辦理線上差假簽核手續,並於
    奉准後方得刷簽退。


六、實施彈性時間上下班人員,應透過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查詢個人上班時
    間,以確實掌握上下班時間。


七、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及員工差假而影
    響民眾洽辦公務,降低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


八、本府實施彈性時間上下班後,各單位召開會議及有須協調相關業務時
    ,應儘量利用核心時間辦理。


九、若遇有停電、感應卡差勤系統故障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改以傳統之
    簽到(退)簿方式辦理。


十、本府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並親自刷卡簽到、退,若有代刷
    情事,經查屬實者,本人及代刷者,核以申誡處分;本人並按實際未
    到勤時數處以曠職。


十一、本府人員如有忘帶卡或因工作忙碌忘刷卡情形,應至差勤電子表單
      系統申請忘刷卡,如超過可申請次數,應至人事處全球資訊網下載
      列印【新竹市政府員工差勤管理異常情形處理登記表】填寫原因經
      單位主管核批後送人事處考勤訓練科備案登錄,此項資料並做為平
      時考核之參考依據。


十二、本府各單位於辦公時間內,除由單位主管親自隨時查勤外,另由本
      府人事處不定時抽查,並將查勤結果列入記錄。


十三、本府人事處於查勤後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
      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辦理。


十四、登記曠職之人員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
      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處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
      理。


十五、感應卡如有遺失,應繳交補卡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