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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育
     青年人才,增進青年福祉,促進社會發展,特設新竹市青年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平台、倡導青年公共參與。
    (二)整合民間資源、鼓勵青年志願服務。
    (三)營造友善青年就學就業環境、培育青年多元才藝。
    (四)輔導青年創新就業及創業、提升競爭力。
    (五)促進青年文化創意能力、美化生活環境。
    (六)協助青年成家及育兒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全。
    (七)推動其他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民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勞工處處長
          、產業發展處處長、城市行銷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新竹市文
          化局局長及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二)關心新竹在地議題或能反映社會多元意見及觀點的府內外青年代表
          五至九人。其中包含大專院校學生代表至少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職務替換遞補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主政處(局)之人員兼任之,綜理會務。


五、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科長級以上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
     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六、 本會得依業務類別成立工作小組,組長由主要業務單位副主管兼任,各工
     作小組得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本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
     位派員列席,或邀請專家學者、民間人士與會提供意見。


七、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參採。


八、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